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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指南    申办指南    法人资格公证
创建时间:2022-01-11 10:58

法人资格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人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扩大,法人资格公证在国内经济往来和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国际投标、承包工程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此项公证是公证处最经常、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法人资格公证,由法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

办理法人资格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身份证明;

3、单位证明信,证明信要说明办证的目的、种类、用途,使用国家和地区;

4、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须写明代办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委托的权限、时效;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应向公证处说明办证目的、用途、使用国家和地区;

2、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须经过工商部门年检并加盖年检印章的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