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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指南    申办指南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创建时间:2022-01-11 11:42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