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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指南    申办指南    合同公证
创建时间:2022-01-11 15:10

合同公证

    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活动。

    办理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3、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4、涉及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土地所有权证明;
5、涉及财产抵押/质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质押的证明。
6、涉及担保的合同,还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合同草稿或范本;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所涉及内容须经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2、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质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3、法人为集体组织的,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4、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