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证
金融事务公证主要指围绕借贷活动和票据及有价证券的流转而办理的各类公证。
围绕借贷活动而办理的各类公证
1、借款合同公证。
对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贷合同,通过金融机构代理、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相 互借贷合同,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2、担保合同(包括按揭)、担保函公证。
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公证机构依法通过对担保资格及担保物的审查、确认,可一并办理借款合同及附属各类担保合同公证。
3、涉及借款、抵押(含按揭)资信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对借款、担保等各类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持此强制执行公证书,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后,可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抵押担保、实施还贷担保而产生的有关的财产清点、拍卖公证。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抵押物清点、转移、拍卖活动,公证处对这些过程和实际情况的真实、合法的证明将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
5、抵押、担保解除公证。
债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还贷义务后,办理债权人声明书等公证,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解除从而为债务人向抵押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物登记提供法律凭证。
6、融资合同公证。
7、借贷资质的审查和公证。
除为法人办理法人资格、法人委托书及有关董事会决议等公证外,近两年随着个人消费品借贷的兴起,个人借贷资质审查公证成为一项主要的工作内容。
8、寄发或送达催款函保全证据公证。
针对一些债务人拖欠还贷的情况,公证处配合银行办理寄发或送达催款函公证,证明债权人在法定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以延长其诉讼时效。
票据及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1、票据拒绝公证。
票据拒付后,持票人可请求拒绝承兑地或者拒绝付款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票据拒绝公证,对票据拒绝进行公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制度。
2、股票上市发行公证及股票认购申请表公开抽签公证、法人股配售公证。
根据国务院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条例,股票认购申请表公开抽签和法人股配售须办理公证,以保证配售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3、与股票发行与交易有关的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所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公证
4、股票的赠与、抵押、继承、委托买卖公证。
5、国库券销毁过程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