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关于政府定价“证明文书类”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以外公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2024年7月1日
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处公证业务实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本处“证明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以外公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证明非民生类法律意义事实和文书收费标准
1、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取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0元。
二、证明法律行为类收费标准
(一)证明经济合同(协议)
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3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3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按以上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照300元收取。
(二)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按以上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照300元收取。
(三)证明民事协议
1.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除政府定价项目),每件收取300元。
2.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等以财产分割及其他以财产约定为内容的协议(合同),每件收取600元。
3.证明义务教育协议,每件收取500元。
4.意定监护、居住权、生前预嘱协议,每件收取2000元。
(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债务总额的0.3%收取;需要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的0.2%收取。
(五)现场监督类公证
证明招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票认购证抽签、订立公司章程、选房摇号、空余学位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按每件每小时1000元收取,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六)保全证据类公证
1.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及当事人陈述,每件收取300元。
2.保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每件每小时1000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3.保全物证,按每件每小时1000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4.保全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按每件每小时1000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5.办理存证业务:
(1)长期存证;按文件大小、存取年限,一次性收取5年费用:①基础2G,1年存储免费;②每增1G按100元/年收取;③每增1年按100元收取;
(2)仅以存证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按保全证据类收费。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财产清点, 按每件每小时1000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财产清算、评估和估损, 每件收取300元。
三、办理相关事务类收费标准
(一)提存公证
按照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每件收取500元。
(三)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每件每年收取15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按协议约定执行。
(四)保管遗产
按协议约定执行,双方协商收费。
(五)清点遗产
遗嘱经过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取300元;遗嘱未经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600元。
(六)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合同、章程每件收取300元;其他每件收取100元。
(七)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
每件收取300元。
(八)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
每件收取100元。
(九)解答公证法律咨询
一般性的解答,免收费用;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元。
(十)其他服务
1.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业务服务
调解,每件收费500元;送达,每件收费400元;取证,每件收费300元;保全,按照保全证据类收取;执行,按照保全证据类收取。
2.出具法律意见书,双方协商收费。
3.参与企业谈判,双方协商收费。
4.常年公证服务,双方协商收费。
5.公证档案查询, 每件收费40元。
6.外文翻译
英文翻译公证证词与所证文书分别计件收费,每件每仟字收费100元,不足仟字的按仟字计算,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词译文每件50元;其他语种翻译按实际发生收取。
7.增加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取20元。
四、由当事人据实另行支付的费用
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及专业设备等的费用。
(二)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所需交通费、差旅费。
五、减免公证费
本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六、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如果需要撤回的,减免公证费按《公证书》及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执行,公证费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受理后经审批的,每件收取20元;
2.已经审批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本收费标准未列项目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似的项目收取公证服务费。
本收费标准依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司法厅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对2019年收费标准修订。